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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研讨会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 2020-11-23 来源: 内蒙古妇女网

    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初稿研讨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来自于十二盟市及两个计划单列市的妇联干部、家庭教育智库成员、“幸福星”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热心于家庭教育的社会团体、公益人士、家长代表等一百余人参加了研讨。

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智库专家,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张玉梅;内蒙古大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教授程延军;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系主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专家金春荣;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蒙古自治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专家组成员郝艳梅等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立法专家组专家带领大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相继发言。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深耕细作新时代家庭工作,分类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地见效的具体举措。

    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保障措施等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推进家庭教育责任的全面落实,推动我区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发展,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与会人员对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初稿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并提出各自的建议:

锡林郭勒盟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锡林高娃对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初稿的内容表示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建议。她认为, 在条例中可以更明确体现出内蒙古特色,把各部门职责具体化,执行年终考核制度。

 

    鄂尔多斯市妇联副主席王佩琴建议,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应该强化民政部门的指导引领和培训的职责,强化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做家庭教育服务指导的责任。应该有标准证明,做家庭教育工作的人员有资格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家庭教育咨询师与指导工作者应该有所区别。

 

    乌兰察布市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部长李娜建议,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应该与十四五规划要求相一致,家庭教育服务指导内容应该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进行。

 

    乌海市东方红英语学校校长石彩霞建议,学校家庭教育工作者水平参差不齐,应该加强学校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

 

    包头市东河区妇联主席周怡芳建议,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未成年人的范畴有点狭窄,应该使用广泛意义的家庭教育受众体。家长成为家长之前应该拿到家长的考核标准,比如合格家长证。

 

   阿拉善盟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赵秀萍建议,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应该更加关注留守儿童父母的陪护,应该增加三岁以下儿童家长的陪护假。用法律的角度保障三岁以下儿童家庭教育服务及家长陪伴的重要性。

 

    兴安盟扎拉特旗巴彦高勒镇蒙校党支部书记赵玉玲谈到,我是一名基层小学的校长,也是学校心理健康老师,基层学校推广家庭教育有很大的难度,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希望,本促进条例能够早日出台,让我们能够迎来家庭教育的春天。

 

    赤峰红山致慧青少年家庭教育服务中心主任白景贤建议,条例应该突出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等。

    各讨论组组长在最后总结发言中指出,会后将认真研究吸取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扎实做好起草修改工作,对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