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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有效供给

发布时间: 2022-02-25 来源: 内蒙古妇女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这不仅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责部门,也指明了社会力量应承担向家庭提供支持服务的重要职责。从我国家庭教育工作的实践来看,村居委会、学校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贴近家长的优势,积极发挥各自所长面向家长提供各类指导服务,形成了全覆盖、网络化、常态化、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体系。故家庭教育促进法基于其赋能家长的核心要义,专设社会协同一章,明确社会力量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和服务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的不同,法律规定的社会力量支持服务可分为四类:

  第一,面向全体家长提供的全方位普惠性指导服务。村居委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闻媒体等三类主体都是面向所有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但服务定位有所不同:村居委员会重在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保证社区居民在家门口即能获得常态化、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重在发挥资源优势,在做好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等常态工作的同时,着力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重在承担营造家庭教育良好社会氛围的社会责任,向公众宣传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 

  第二,面向学生家长提供的协同育人指导服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承担向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职责:首先要建机制,即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内容;其次要供服务,即不仅要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特点组织常态化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还要根据家长需求提供更具回应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严重违规违纪学生的家长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最后要予支持,即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在指导服务的定位方面,中小学、幼儿园重在提升家长的协同育人能力,应着力唤醒家长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自觉,提升家长的家校沟通能力和社会教育资源利用能力,促进家校社合作共育。

      第三,面向准家长和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提供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一方面,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对准家长开展科学养育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帮助他们做好为人父母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准备,以更加积极健康的心态迎接新生命的到来。另一方面,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提供服务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养育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缓解婴幼儿家长的育儿焦虑。同时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也应当向家长普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知识,开展育儿方法和技巧指导。

      第四,面向所有家长提供的个性化、多元化指导服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这类机构重在发挥其机制灵活、服务多样的组织优势,满足家长个性化、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求,提供更加精准、多样、专业的指导服务。与前三类服务不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非公共服务,但也应遵守下列服务规则:一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成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二是不得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尤其是不能以指导家长之名、行违法的未成年人教育培训之实;三是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密织了一张以各类社会力量为供给主体、兼顾不同类别家庭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促进社会力量更好地履行指导、支持和服务家庭教育的法定职责,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统筹协调与资源支持功能。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一直是我国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渠道,但由于自身能力和资源有限,它们在专业人员配备、课程设计、教材开发等方面较为薄弱,可能会影响指导服务提供的实效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作用。即它一方面要对辖区内社区、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统筹指导,开展指导培训、考核评估、表彰和培育先进典型等工作;另一方面要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提供科研、人才、服务产品等资源支持。

      第二,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从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存在着人员鱼龙混杂、服务规范性欠缺等问题,亟须加强规制。一方面应加强政府规制,即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尤其要对机构违法营利、超出许可业务范围从业、虚假宣传、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权利等行为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防范其变形为营利性机构和学科培训机构。另一方面应加强行业的自我规制,即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提升机构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激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行业动力。

      第三,探索适应新生代父母特点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各类社会力量在依法服务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基本逻辑和规律,重点是要准确把握作为服务对象的家长,了解其服务需求和学习规律,否则难以形成有效的服务供给。故一方面应深入研究新生代父母的实际困难,探索更具问题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内容体系,切实解决新生代父母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如婴幼儿照护、多孩教育、隔代教育、孩子网络沉迷防治、双减背景下的亲子时间安排等。另一方面应深刻洞察新生代父母作为互联网一代的思维特点,探究更加个性化的互动式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加强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运用,做到线上线下充分融合、随时随地答疑解惑,充分发挥家长在指导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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